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,加强食品安全管理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)的有关规定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。
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、风险管理、全程控制、社会共治,建立科学、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。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。
小作坊食品加工许可证必须符合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方可办理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,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生产、加工、储运、销售(以下称生产、经营)的动物源性及其衍生物食品。
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(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)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条例》),制定本办法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,对举报属实、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,予以奖励。
榨油坊属于小作坊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。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,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。
在马路边摆摊属于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,需要的牌照由各省市规定。以广西为例,广西规定在马路边摆摊需要领取食品摊贩备案卡才可以经营。